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》的相关规定,烟丝属于烟草专卖品,同时也属于烟草制品。这一结论是基于法律条文的明确界定,结合当前烟草市场的实际情况得出的。
首先,根据《烟草专卖法》第二条的规定,烟草专卖品包括卷烟、雪茄烟、烟丝、复烤烟叶、烟叶、卷烟纸、滤嘴棒、烟用丝束以及烟草专用机械。其中,卷烟、雪茄烟、烟丝和复烤烟叶被统称为烟草制品。这一法律条文明确了烟丝的双重属性,即它既是烟草专卖品,也是烟草制品。
其次,从市场管理的角度来看,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、销售和进出口实行严格的专卖管理,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。这意味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时,都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证,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。烟丝作为烟草专卖品的一种,其生产和销售同样受到这一制度的约束。
此外,根据《烟草专卖法》第十九条的规定,卷烟、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,未经核准注册的,不得生产、销售。这一规定进一步强调了烟丝作为烟草制品的管理要求,也反映了其在市场上的特殊地位。
综上所述,烟丝既属于烟草专卖品,也属于烟草制品。这一结论符合《烟草专卖法》的相关规定,也符合当前烟草市场的实际情况。因此,原问题的答案为“错”,即烟丝属于烟草专卖品,同时也属于烟草制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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